《「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政府示范文本word文档模板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2020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政府示范文本word文档模板下载.docx(8页珍藏版)》请在优文库上搜索。
1、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 (2018 年版) 一、根据 1998 年 10 月 25 日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 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是 。名称应当符合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 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是 。须载明:主要利用非国有。
2、资产、自愿举办、 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 第三条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 。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第四条 本单位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 指导和监督管理。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是 。福建省市(区、县)路号 第六条第六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 准。 第二章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是 。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
3、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 )。 第八条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 元;出资者: ,金 额: 。 开办资金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为多个出资人,分别载明每位出资人的出资金 额 第九条第九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 (一) ; (二) ; (三) ; ( )。 第三章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第十条 本单位设理事会,其成员为 3-25 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 理事每届任期 4 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
4、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 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 )。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 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 1 名,副理事长 12 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 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
5、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 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10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 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须载明 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 1/2 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 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 2/3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 )。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
6、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 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 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 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
7、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五)提请理事会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 ( )。 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3 名以上,且为单数,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 可以连任。监事会设监事长 1 名,监事 名。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单位 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 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
8、条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 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 其予以纠正; ( )。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方为有效。 第四章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校长、所长、主任等)。根据不同 的民办非企业单位选择相应职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
9、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3 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 5 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 起未逾 3 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第五章 党建党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 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单。
10、位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 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党组织是党在本单位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 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单位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 组织自身建设。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单位变更、 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本单位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 建工作经费纳入。
11、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 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 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
12、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 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 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
13、行政部 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慈善组织需要增加内容本单位慈善项目管理规定:本单位应当合理设计慈 善项目,符合本单位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 产使用效益。 本单位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 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 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本单位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 得作为受益人。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理事人数 的 2/3。 本单位的重大慈善项目包。
14、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 30 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单位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 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单位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 作。 第七章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章程的修改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 30 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15、第八章第八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 )。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 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单位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 15 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第四十五条五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第九章 附则附则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