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与2019征求意见稿对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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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年修订) 与与 2019 征求意见稿对比征求意见稿对比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保护上市公司 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上市公司质量不断提高,推动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制定本指引。 1.2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 资产重组
2、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指南 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自觉接受本所监督管理。 1.3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 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和权力制衡机制,规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及选聘任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承担社会 责任,采取有效措施保护
3、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第二章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 第一节第一节 总体要求总体要求 2.1.1 2 上市公司应当健全治理机制、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证股东充分行使其合法权利,确保董事会对公 司和股东负责,保障重大信息披露透明,依法运作、诚实守信。 2.1.2 上市公司应当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 机构、业务独立,各自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2.1.3 上市公司的人员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不得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控股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公司董事
4、、监事 的,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承担公司的工作。 2.1.4 上市公司的资产应当独立完整、权属清晰,不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者支配。 2.1.5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 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 2.1.6 上市公司在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发生经营性资金往来时,应当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明确经营性 资金往来的结算期限,不得以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形式变相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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