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1号——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2019年修订).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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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1 号号对存货、诉讼对存货、诉讼 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项目获取审计证据的具体考 虑(虑(2019 年修订)年修订) 现行有效丨 2019 年 02 月 20 日 颁布丨财会20195 号 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 理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 (局): 为了满足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对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需求,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 国际准则的持续全面趋同,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应对审计环境和注册会计师利用 内部审计人
2、员的工作、应对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财务报表披露审计等方面审计实务 的新发展,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01号 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 18项审计准则(以下统称本批 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 2019 年 7月 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3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021 号)及财政部关于印发等 12 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24 号)中, 相应的 18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任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财政部 2019年 2 月 20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2 为了
3、规范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对存货、诉讼和索赔、分部信息等特定 项目的某些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具体考虑,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号针对 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号 审计证据和其他相关审计准则的规定对本准则第一条提及的特定项目的某些方 面获取审计证据。 第二章第二章 目目 标标 第三条第三条 注册会计师的目标是,针对特定项目的下列方面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存货的存在和状况; (二)涉及被审计单位的诉讼和索赔事项的完整性; (三)按照适用的财务报告编制基础对分部信息的
4、列报。 第三章第三章 要要 求求 第一节第一节 存货存货 第四条第四条 如果存货对财务报表是重要的,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对存货的 存在和状况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一)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除非不可行); (二)对期末存货记录实施审计程序,以确定其是否准确反映实际的存货盘点 结果。 在存货盘点现场实施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下列审计程序: 3 (一)评价管理层用以记录和控制存货盘点结果的指令和程序; (二)观察管理层制订的盘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检查存货; (四)执行抽盘。 第五条第五条 如果存货盘点在财务报表日以外的其他日期进行,注册会计师除实施本准则第 四条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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