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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14 号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破产重整等事项 现行有效丨 2022 年 03 月 31 日 颁布丨 2022 年 03 月 31 日 生效丨深证上2022325号 各市场参与人: 为全面贯彻落实证券法要求,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破产事项,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总结上市公司破产事项监管实践经验,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2 年 3 月 31 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
2、所)上市公司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事项(以下统称破产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统称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第二条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事项适用本指引。实施预重整等程序的上市公司,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参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第三条第三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破产事项相关方(以下统称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按照本指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有原因无法履行的,应当说明原因。 进入破产程序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指引披露信息外,还应当按照本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根据企业破产法以及人民法院要求应当公告的事项,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条第四条 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不得通过披露破产事项,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实施破产事项期间,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股票。
4、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及时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说明破产事项的最新进展,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第五条 上市公司在破产事项推进期间出现重大市场质疑、投资者投诉或者其他情形的,上市公司或者管理人可以主动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或者媒体说明会,本所也可以视情况要求召开。 第二章第二章 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停复牌和内幕交易防控 第六条第六条 3 上市公司实施预重整、重整、和解、破产清算期间,原则上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停牌,上市公司及有关各方应当切实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及内幕交易防控工作,分阶段披露破产事项的进展,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条第七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管理人认为确有需要的,可以向本。
5、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停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二个交易日,确有必要的,可以延期至五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申请停牌的,应当披露停牌具体事由、事项进展和预计复牌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停牌期间相关事项的主要工作、事项进展、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以及后续安排等,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八条第八条 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重整投资人、债权人、为破产事项提供有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及有关各方,对所知悉的破产事项在依法依规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上市公司应当在作出破产申请决定或者知悉被申请破产、法院裁定受理破产事项、债权人会议审议重整计划或者和解协议、确定重整投资人后的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
6、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进程备忘录。本所可以视情况要求上市公司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三章第三章 破产事项的申请和受理破产事项的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第九条 上市公司拟主动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的,应当充分评估是否符合企业破产法等规定的条件、被法院受理的可行性以及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影响等,并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4 第十条第十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被申请重整或者破产清算时,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上市公司作出申请决定的具体原因、申请目的、正式递交申请的时间,以及已履行和仍需履行的审议程序(适用于主动申请情形); (二。
7、)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目的、申请的事实和理由,以及申请人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适用于债权人、股东申请情形); (三)破产事项被法院受理可能存在的障碍及解决措施(如适用); (四)破产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来六个月的减持计划; (六)后续是否进入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程序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相关风险提示;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的,除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披露明。
8、确的和解协议草案,并充分提示和解不成功被宣告破产的风险。上市公司制定和解协议草案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并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 上市公司根据本条规定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5 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决定时,或者知悉债权人向法院申请上市公司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五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司专项自查报告,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截至自查报告披露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 (二)截至自。
9、查报告披露日,上市公司存在的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三)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尚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四)其他应当予以关注的事项; (五)上述事项的解决方案及可行性。 上市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专项自查事项进展情况,直至自查事项结束。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对债权人申请提出异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异议所涉及的具体内容。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撤回时间及原因。法院作出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在法院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前,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
10、进展公告,对破产申请被受理的不确定性、上市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终止上市的风险等进行提示。 6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裁定后及时披露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申请人对法院裁定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法院裁定受理上市公司破产申请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法院裁定后及时披露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名称; (二)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以及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三)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四)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告中充分提示其股票可能存在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