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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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 现行有效丨 2022 年 03 月 26 日 颁布丨 2022 年 05 月 01 日 生效丨京政办发202211 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支持外资研发中心设立和发展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 年 3 月 26 日 第一条第一条 为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在京设立和发展,激发城市创新活力,构建高质量开放创新生态,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促进更加开放包容、互惠共享的国际科技合作,加快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制
2、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外资研发中心,是指全部或者部分由主要业务在国外的外国投资者投资,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业务范围中包括开展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 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多种形式与在京创新主体合作共建外资研发中心。外资研发中心包括研发创新中心和开放创新平台两类,其研发内容包括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和市商务局牵头,会同相关单位负责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工作。 (一)研发创新中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研发计划和具体
3、的研发项目,有固定的科研场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科研条2 件,以及正在开展的研发活动;二是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全球研发项目或在京、在华、在亚洲等区域的研发项目。 研发创新中心与市商务局认定的外资研发总部可按相关规定实现互通互认。 (二)开放创新平台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有明确的发展规划和预期成果;二是有建筑面积不低于 1000 平方米的研发场所;三是签约入驻的研发创新项目不低于 10 个;四是有协同创新必需的设施设备和国际专家指导,具备国际化的技术、人才等资源。 第四条第四条 外资研发中心聘请的符合条件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和未满 18 周岁未婚子女可享受申请办理在华永久居留便利。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
4、外国高端人才可享受办理签证和工作许可便利,在“两证联办”受理点办理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可采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工作许可,在办理工作许可通知及延期等相关业务时享受“不见面”审批等便利化服务。优化外籍人才传染病监测体检服务,在有紧急需求的情况下可提供免费加急服务和健康证明自愿快递服务。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引进中国籍高层次人才,并为其提供相应便利化服务。 第五条第五条 通过“易北京”APP,为外资研发中心聘用的外籍人才在中日友好医院、广安门医院、朝阳医院提供预约挂号、体检、购药等服务。做好外资研发中心外籍人才商业健康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有效衔接工作。 第六条第六条 外资研发中心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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