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保险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U00A0.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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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关于征求企业会计准则第 号号保险合同(修订)保险合同(修订)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现行有效丨 2018 年 12 月 21 日 颁布丨财办会201834 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 单 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有关单位: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完善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进一步规范保险 合同的会计处理,提高财务报告质量和会计信息透明度,保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与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我们于近期草拟了企业会计准则
2、第 号保险 合同(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征求意见,并于 2019年 3 月 29 日之前将意见反馈至财政部会计司。 联系人:财政部会计司准则一处 戎越 朱超群 联系电话:010-68552899 68552530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 3号 100820 电子邮箱: 财政部办公厅 2018年 12 月 21日 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签发的保险合同和企业分出的再保险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 息的列报,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2 第二条第二条 保险合同,是指企业与投保人约定,在某特定的不确定未来事项(保险事项) 对其产生
3、不利影响时给予投保人(受益人)赔偿,从而承担源于被保险人重大保险 风险的合同。 保险风险,是指从合同持有人转移至合同签发人的除金融风险之外的风险。 金融风险,是指一项或多项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 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以 及不与合同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的非金融变量在未来可能发生变化的风险。 保险事项,是指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产生保险风险的不确定未来事项。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分为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 原保险合同,是指企业对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保险事项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 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
4、,达到约定的年龄、期 限或发生其他保险事项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合同。 再保险合同,是指再保险接受人与再保险分出人约定,对再保险分出人签发的 特定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所引起的赔付成本及其他相关费用进行补偿的保险合 同。 第四条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单项合同为基础评估保险风险是否重大。评估结果表明,发生合同 约定的保险事项可能导致企业支付重大附加利益的,即认定该保险风险重大,但不 具有商业实质的除外。合同的签发对交易双方的经济利益没有可辨认影响的,表明 企业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不具有商业实质。 附加利益,是指企业在发生保险事项时的支付额的现值,超过不发生保险事项 3 时的支付额的现值的金额。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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