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人口迁徙户口迁移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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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人口迁徙户口迁移办法(试行)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人口迁徙户口迁移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围绕建立城乡有序流动的人口迁徙制度重点突破改革事项,根据*相关要求,结合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全面取消城市落户限制 第二条 迁入区城镇地区落户的,实际居住情况采取居住承诺制。第三条 在城镇购买成套住房,暂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可凭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非因购房人自身原因,在城镇地区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契税缴纳证明不齐备的住房(“小产权房
2、”除外),凭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可申请到购房地址落户。所需材料:房屋产权人(或配偶)申请书;住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购房发票、大修基金和契税缴纳证明,符合要求的可提供房屋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属地镇(街)、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共同核实的合法稳定住所认定表;产权人配偶以购房为由迁移户口的,提供结婚证和产权人同意手续;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 16 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有直系亲属随迁人员的,需提供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 供);未成年子女随迁的,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续和
3、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第四条 在务工经商经商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户口迁移,不受务工经商和参加社保年限限制。所需材料:申请书;劳动合同或务工证明或 营业执照 等证照;在渝参加社会保险证明(投资创业不提供);户口迁移人员的居民户口簿和年满 16 周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有直系亲属随迁的,需提供亲属关系证明(其中居民户口簿能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或通过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能认定的,不提供);有未成年子女随迁的,还需提供父母结婚证或者父母离婚手
4、续和子女抚养的证明材料。第五条 成年子女与城镇地区父母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父母登记常住户口,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所需材料:申请书;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手续。第六条 父母投靠城镇地区共同居住生活的成年子女,不受年龄和本市户籍限制。所需材料:申请书;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其中,公安内部信息核查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不提供);申请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和投靠人居民身份证;合法稳定住所手续。第七条 因父母死亡、失踪、失联,未成年子女无父母监护,且跟随其他近亲属实际生活的,经调查核实后可申请投靠
5、其他近亲属登记常住户口。所需材料:申请书;未成年子女父母死亡、失踪证明材料;申请 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派出所调查综合材料。第八条居住在区的退休人员,可申请在城镇地区合法稳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在城镇地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居住地派出所城镇地区社区(派出所)集体户登记常住户口,不受本市户籍限制。所需材料:申请书;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退休证明材料;在合法稳定住所地入户的,还需提供住房手续。在租赁住房落户的,还需提供房屋产权人同意入户手续和房管部门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公租房、廉租房除外)。第三章 农村地区户口迁移 第九条 在区农村地区投资创业(实际投资金额 500 万元以上)有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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