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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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区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农村土地整治规划,土地权利人自愿将依法取得且利用效率不高的农村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居民点中的工矿、仓储等用地,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的原则,复垦为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第四条 本办法遵循“自愿复垦、公开交易、依规使用、收益归农”的
2、原则。第五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法依规有序组织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负责对乡镇(街道)复垦工作的监督、指导、培训。乡镇(街道)对土地权利人申报意愿、申报信息、权属关系及复垦点的真实性负责,对复垦形成的耕地或其他农用地的后期利用和管护负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复垦项目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和信访维稳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集体”)负责核实申请复垦的土地权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信息、复垦点情况及搬迁后去向清理等。县农村土地整治中心负责全县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包装、备案 入库、技术指导和业务指导,组织市、县专家综合验收和政策等宣传工作。让土地权利人知晓复垦条件、申报程序、
3、交易价格、价款分配等与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内容。金华地产公司作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业主,承担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的前期测绘、规划设计、项目实施、竣工测绘、项目验收等具体事务性工作。农委、财政、监察、水务、审计、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第二章 建设用地复垦 第六条 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城镇化发展需要、建设用地复垦周期等因素,科学编制土地整治规划,确定建设用地复垦规模并组织有序实施。乡镇(街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产业发展、乡村规划和环境保护等,考虑人口流动指数等因素,合理预留农村发展建设用地。第七条 农户使用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由农户自愿向所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4、申请复垦;申请复垦的农村建设用地为村集体所有的,需经村集体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员代表同意并向乡镇(街道)申请。土地权利人申请复垦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现状为建设用地);(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及能源、交通、水利等工程设施用地范围外,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在地质灾害影响区域外,不影响复垦后土地的管护利用;(四)申请复垦的宅基地有合法权属证明;(五)申请复垦的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界址准确,权属清晰,不损害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六)土地权利人复垦后有合法稳定住所;若新建房屋未办理用地手续,需在复垦面积中抵扣新建房屋占地面积。第
5、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一)违法建设用地;(二)属于夹心房、连体房拆除时影响相邻房屋安全的;(三)单独的附属设施用地及与主体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附属设施用地;(四)2009 年 1 月 1 日后新批准的建设用地,且房屋权属初始(首次)登记时间未满 5 年的;(五)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六)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建设用地;(七)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建设用地;(八)其他不宜复垦的情形。第九条 申请复垦的土地权利人为农户的需向所在村集体提供以下资料:(一)复垦申请表;(二)土地权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委托申请的需提交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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