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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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区区县县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切实加强和规范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管理秩序,规范村民宅基地使用行为,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星海镇农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国有建设用地的参照
2、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以下简称村民),是指具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第三条 按照区主导、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主责、村级主体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是农村宅基地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是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是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具体责任人。各责任人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责任,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确保辖区农村宅基地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第四条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坚持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遵循规划先行、一户一宅、集约节约、标准控制、依法审 批的原则。第五条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坚持农地农用,严格控制新
3、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禁占用生态公益林,应当避开各类自然保护地。第六条 依法保障村民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房屋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第二章 宅基地的取得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农村村民,在其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一)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二)达到成年年龄;(三)未享受过宅基地分配待遇;(四)原家庭不存在一户多宅;(五)符合分户条件。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村民,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表决认定其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4、,可认定为“一户”:(一)夫妻与未成年子女同住的为一户;(二)有兄弟姐妹的,兄弟姐妹达到成年年龄后可申请分户,也可以一人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三)独生子女应要与父母同一户,不能分户申请宅基地;(四)离异后无房的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按照“以成员认定、以户取得、一户一宅”的原则,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第九条 享有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的村民,按以下程序申请农村宅基地:(一)申请。村民须向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农村宅基地申请表并提交申请人及户内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二)初审及公示。村民委员会进行初审,符合
5、条件的在初审通过后 10 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村小组及所在村的公告栏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出具无异议证明并签注初审意见,提交至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初审不通过的,自收到申请后 15 个自然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三)审核及公示。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受理宅基地审批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自然资源局实地审核,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等。乡镇(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20 个自然日内作出决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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