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县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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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县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县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修暂行办法(修订)订)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规范公共财政收入体系,促进国有资产合理配置和国有资源有效利用,根据*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执收单位)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和监督检查。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将其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经审批同意,通过对外投资
2、、合作、服务、担保或处置、租赁等形式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经营服务性收入。执收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包括直管公房和廉租房租金收入),利用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合作经营)、提供服务、开办经营实体、担保等取得的收益。(二)处置(赔偿)性收入。执收单位对具有产权的国有资产进行出售、出让、转让、转换、报废等处置取得的收入(或补偿性收入)、国有资产损失赔偿收入等。(三)特许使用权租赁、转让收入。政府拥有所有权或投资兴建的公园、景点范围内实行特许经营项目的有偿租赁、出让收入和门票收入,利用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取得的收入,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基
3、础设施(如道路、桥梁、公园、广场、建筑物等)开发权、使用权、冠名权、广告权、特许经营权等取得的收入,以及其他利用国有资产取得的收入。第四条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是指执收单位利用各种形态的自然资源、公共资源、政府信誉、信息和技术资源等方式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经营服务以及出租、出让、转让国有资源使用权取得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一)国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国有土地、矿产资源、内河湖泊、地表水、地下水使用权出租、出让、转让收入,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河道采砂权有偿使用收入等。(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出租汽车经营权、公共交通线路经营权、汽车号牌使用权等有偿出让取得的收入,政府
4、举办的广播电视机构占用国家无线电频率资源取得的广告收入等。(三)利用政府信誉和政府拥有的信息、技术等资源取得的收入等。(四)利用其他国有资源取得的收入。第五条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扣除应缴税费后,应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将应缴资金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私设“小金库”行为。任何单位不得坐收坐支,截留、挤占、挪用或者擅自减收、免收、缓收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第六条县财政局是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所属的非税收入中心具体负责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政策执行及相应支出的监督检查;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管理职责
5、等。行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征收管理相关工作。第七条执收单位利用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入股、联营、合资、担保、出租、出借、承包经营等活动应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依法签订协议,作为取得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法律凭据。协议副本应及时报县非税收入中心备案。本办法出台前,执收单位已投入租赁经营活动的国有资产(资源),执收单位应当及时到县非税收入中心补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八条执收单位处置、租赁国有资产(资源),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和相关规定,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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