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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出差管理及差旅费报销规定出差管理及差旅费报销规定 第一条第一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集团所有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 助费、长途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出差的次数、 人数及借款和费用支出, 确因工作需要出 差,应办理申报批准手续。 出差人员按出差的任务、时间、地点、路线等填写出差申请单 ,经部门负责 人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领导审批。 因工作需要,聘请非本公司人员为公司办理业务而出差,需公司负担差旅费用 的,由公司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批准后,按公司员工出差办理,其标准按 管理人员执行。 第第三条三条 出差路途较远的应乘火车,。
2、乘长途汽车者,汽车票价超过火车票价(硬 卧票)部分不予报销。 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远或任务紧急的,应报经总经理批准。凡事前 未经批准乘坐飞机的,报销时按同等线路的火车票价报销(按相应的级别标准),超 支部分自理。 第四条第四条 随同高级管理人员出差的人员,其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标准可以享受 高级管理人员标准,但最多限 2 人。 第五条第五条 严格控制订票费用,一般工作人员出差订票费用自理。若遇特殊情况, 个人可写出书面申请,由总经理签批后方可报销,但一次最高不得超过 20 元。公司 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凭单据报销。 第六条第六条 外出参加上级主管部门召开的会议及订货。
3、会议的,经总经理批准,住 宿费按会议通知标准报销,会议通知不明确的按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凡享受会议 伙食补助的人员不得享受伙食补助费。 第七条第七条 一次出差到多个地点的人员,车票报销时应列明从某地到某地的票费 数额清单。工作人员趁出差之便办私事或绕道的各项费用自理,且不得享受伙食补 助费。 2 第八条第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 第九条第九条 差旅费的开支范围为:员工出差期间的住宿费、长途交通费、伙食补 助费、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第十条 出差人员所取得的票据不符合规定,不能报销的,经办人必须换取合 格票据,因此而支付的差旅费均由个人自。
4、理,公司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按出差的实际天数计算;伙食 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包干办法计算。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出差住宿开支标准: (一)出差人员每人每天住宿费限额标准 单位:元/天 县(市)及 以下地区 地级及以 上城市 特殊地区 (深圳、 珠海、汕头、厦 门、海口) 备 注 公司副总以上高管人员 和聘请的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的管理人员 150 260 360 随行人员最 多限二人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聘 请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的管理人员 100 180 300 其他人员 80 150 200 (二)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
5、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 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 (三)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或无住宿费发票的,一律不报销住宿费。 (四)出差人数在 2 人以上,同住一标准间的,适用其中人员最高标准。 (五)住宿费限报天数的计算,按出差总天数减去返厂当日 1 天计算。 (六)出差人员预定床位发生的住宿及其他费用一律不予报销。中途转车一般不 得发生住宿费,发生于白天的住宿费均不报销。 出 差 地 限 额 标 准 职 别 3 (七) 住宿费县市范围的划分以住宿费发票上税务局监制章为准( “市”仅指经 国家批准的地级以上城市) 。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出差的交通费开支标准: (一)长途交通费 1、乘坐车。
6、船、飞机的等级标准 具 火车 轮船 飞机 其 它 交 通 工 具(不含出租 小汽车) 公司副总以上高管人员 和聘请的具有高级技术 职称的管理人员 软席 普通客舱 二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公司中层以上干部和聘 请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 的管理人员 硬席 普通客舱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其他人员 硬席 普通客舱 三等舱位 经济舱位 按实报销 2、上述人员超标准乘坐车船、飞机的,超标准部分自理。 3、乘坐火车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 6 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 火车超过 12 小时(含)者,可购同席卧铺票。 (二)市内交通费: 1、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在县级以上城市的,每人每天发市。
7、内交通费 10 元;在 深圳、珠海、北京、厦门和天津的,每人每天发市内交通费 20 元,包干使用,不再 凭票报销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得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如遇特殊情况(带有汇票、公章、印 鉴及贵重物品)乘坐出租车的,在车票上注明起始地点,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但不得报销市内交通包干费。 交 通 工 等 级 标 准 职 别 4 2、下列出差人员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1)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2)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会)和各种培训班的人员在会议(培训)期间和 会议(培训)同地点办事; (3)本单位在外地常设机构人员在常设机构所在地点工作期间;。
8、 (4)公司副总以上管理人员和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凭单据报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伙食补助费标准 (一)出差伙食补助费 1不分途中和住宿均按下列标准执行:出差到省外每人每天补助 50 元;省内 地级及以上城市每人每天补助 40 元;到深圳、珠海、北京、厦门和天津地区每 人每天补助 60 元。 2出差时间不足一天的(如早出晚归) ;按实际天数补助标准,早餐按补助标 准的 20%,中、晚餐按补助标准的 40%计算。 3凡是到子公司出差的人员不予报销伙食补助和住宿费,由子公司提供。 (二)带车出差,带车人员按标准核报驾驶员的伙食补助,驾驶员单独出差的可 按标准核报。 (三)出差报销招待费的,不再。
9、报销相应的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常住人员(一个月以上)的住宿费按不高于其他人员住宿标准的 80% 控制,超支部分自理;伙食补助费按标准的 80%结报。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因业务需要发生的复印费、打字费、电话费、购书费等办 公费用应单独批报。50 元以下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后报 销;50 元以上的,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奖励政策 (一)晚上 8 点钟以后乘坐火车超过 600 公里的出差人员,不购买卧铺票而乘坐 硬座的,每人每夜补助 30 元。 (二)连续乘坐火车超过 12 小时后,每满 12 小时加发 20 元伙食补助费。 (三)在公。
10、司工作满 1 年的普通员工,春节放假回家可按上述标准报销来回长途 5 交通费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差旅费的借款与报销 (一)出差人员按出差申请单批准的时间、地点及相关的出差标准计算出差 借款金额,经部门负责人、分管副总经理、总经理逐级签批后,财务部方可借款。 (二)出差人员返回公司后 3 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财务部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办 理的,财务部门应当从当月工资中直接扣回所借款项。 (三)出差人员借一次差旅费只作一次报销用,再次出差必须另办差旅费借支手 续。财务部对出差人员的借款必须坚持一笔一清,不能拖欠,前帐不清,不准再借。 特殊情况来不及报销又需借款的人员,经领导批准后,可以借后帐还前帐。